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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达成共识:解决网络版权纠纷以调解为主

2009-11-03 00:00:00  来 源:DoNews  作者:周然



  Donews 11月3日消息(记者 周然)11月3日,在互联网大会“2009网络版权高峰论坛”上,与会各方就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并达成共识,在严格版权保护的同时,处理好版权人、互联网企业及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积极调解网络版权纠纷,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诉讼。

  行业协会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卢麟介绍,随着我国网络版权案件成倍增长,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8年9月25号正式成立了网络版权纠纷的调解中心,已先后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签订了委托调解协议。今后还将逐步与其他省份签定协议,最终形成一个覆盖全国范围的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协议。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靳彦学表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版权信息不透明,为了促进网络传播作品的正版化、保护提供商以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将不定期发布的版权公告。公告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授权代理机构公告合作资质类; 出品单位公告版权归属类; 正版作品名单类;其它。公告的主体包括三类:出品单位、代理机构、获得合法授权的互联网企业。公告发布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行业协会发布渠道: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站,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网站,各省互联网协会。第二种渠道是网络媒体网站进行新闻报道。第三类是向司法机构通报公告相关内容。

  江苏省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白学任表示,全国调解网络的建立有三个重要意义:第一,全国调解网络将有力的提升互联网行业的合作水平,促进中国互联网行业更加和谐文明。第二,全国调解网络将有效快速的帮助各地的互联网企业解决业务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第三,全国调解网络将帮助企业提升网络版权意识,提升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政府部门
  国家版权局段玉萍处长认为,版权保护问题我国从立法方面法律规定是基本完善的: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条件下,授权使用原则已成为一个基本的互联网传播作品的原则,同时避风港原则规定了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但在法律执行中仍现在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个问题,用户或者内容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上传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第二个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网络技术服务提供的时候出现的版权问题,比如说搜索、链接、视频分享网站。

  段玉萍表示,在互联网的版权保护方面,第一政府需要加大互联网法律知识宣传;第二,应鼓励权利人使用者共同探索各种作品的授权模式。第三,完善著作权及其管理制度,对侵权盗版非常严重的互联网企业要坚决打击。

  段玉萍还表示,对于存在的法律纠纷,调解作为民事争议的一个解决途径,同样也适用于网络版权纠纷,因为在互联网纠纷中,有一部分是属于法律事实比较清楚,没有太大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比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要和一些企业签订调解的协议,可以及时快捷的解决互联网版权解纷,同时也能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司法机关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于晓白表示,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比上年增长36.52%,其中著作权案件10951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44.8%,其中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占了著作权案件的40%以上。面对新变化人民法院在受理各类案件时,加强调解工作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是各级人民法院应贯彻执行的司法政策。在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既要有利于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开发和应用,又要充分考虑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维权的困难,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政治规则,有效保护著作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表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经常会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这也使得知识产权调解工作不仅有一般民事案件调解规律,还有自身的难点,因此创新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机制,是北京地区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在执行这一调解机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深化对委托调解机制的意义和目的;第二,要在执行委托调解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职能互补机制和调节衔接机制;第三,要注意对委托调解工作的及时总结,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解工作委员会,及时解决问题,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调解案件应当大力加强宣传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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