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 期:2008年06月27日 11:43 来 源:文汇报
因“李鬼”出现在“百度”搜索引擎,大众交通公司、大众搬场公司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两家相关在线技术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帮助侵权,应赔偿两原告5万元人民币。
去年,上海大众搬场公司展开了网上打假行动,他们在“百度”搜索引擎上键入“大众搬场”等关键字后,“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李鬼”,这些“李鬼”都在冒用大众搬场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于是,“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大众交通公司,以及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提起诉讼,市二中院受理了这起“百度”侵权案。
“竞价排名”栏目是“百度”的一种服务项目,用户购买服务后可自行选定搜索关键词。“百度”等被告认为,“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新的技术应用,具有实质性的正当用途,不是一种专门的侵权工具。作为搜索引擎,“百度”网站无法对被链接的内容进行审核与控制,而且被告也不是广告发布者,因此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网站的经营者虽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对于明显的侵犯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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